「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日桃教人字第109005769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