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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5-08 | 點閱數: 27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8日府人考字第10901089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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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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