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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3-26 | 點閱數: 41

行政院函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事宜,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25日府人考字第1090074177號函辦理。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三、非屬前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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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函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事宜.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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