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9004248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