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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2-25 | 點閱數: 37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9年2月18日以台內移字第10909307032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900385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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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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