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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2-15 | 點閱數: 20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2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03308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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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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