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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2-13 | 點閱數: 26

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9年2月12日桃人給字第109000068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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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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