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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1-10 | 點閱數: 38

有關市府因實施彈性上下班機制,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休息時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8日府人考字第1080333063號函辦理。

二、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勞動部108年12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1223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俾利其體力之恢復。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如配合機關連續服務型態於工作中實施,得認符合上開規定意旨。至勞工於工作完成後,或因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致繼續工作,於工作完成後,已屆或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者,因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8年12月19日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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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本府因實施彈性上下班機制,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休息時間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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