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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1-06 | 點閱數: 45

轉知教育部有關109年2月起聘之新進教師提敘薪級作業期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6日桃教人字第1080117759號函辦理。

二、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108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師資培育生,若於109年1月31日完成教育實習,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為不影響師資培育生及獲聘教師權益,本市所屬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旨揭人員(含專、兼任及代理代課教師)後,辦理提敘薪級作業時,以切結方式後補教師證書,案內切結截止期間以109年4月30日為限。

三、上開人員取得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獲核發之教師證書所載日期將統一壓印為10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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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教育部有關109年2月起聘之新進教師提敘薪級作業期程.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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