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346B號令廢止,檢送原函及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12日桃教人字第108011061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