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嗣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始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是否再次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12日桃教人字第108011054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