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11日府人給字第1080289690號函辦理。
二、旨揭地域加給表修正附則8略以,地方政府得就山僻及東台地區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擇一適用。考量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目前適用地域加給表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