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6日府人考字第1080280333號函辦理。
二、另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如訂有董事長及總經理退離相關規定,請依程序報送核定或備查,並由本府函報銓敘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