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自108年11月1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11月15日院授人組字第108004812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市府參照旨揭要點辦理,惟各機關學校與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臨時人員訂定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實際業務情形訂定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三、另案內相關附表本市府無須填報,惟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計畫另有規定時,從其補助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