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依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當節起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8029691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