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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0-29 | 點閱數: 26

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802666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第6點第1項第2款,明定各機關得視文康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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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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