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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0-29 | 點閱數: 22

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28日桃教人字第1080095810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於訓練期間,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構)及協助調查。爰本府所屬各機關同仁如知悉或遇有類此情形,請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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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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