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28日桃教人字第1080095810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於訓練期間,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構)及協助調查。爰本府所屬各機關同仁如知悉或遇有類此情形,請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