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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公告 | 2017-10-11 | 點閱數: 43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0月2日桃衛健字第1060077888號函辦理。
二、 10月起至隔年4月往往是空氣品質較差時期,為保護民眾健康,提供旨揭衛教資料供參考。
三、 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設置「細懸浮微粒(PM2.5)之健康自我保護專區」,提供細懸浮微粒相關資訊及衛教單張,可逕行參閱(https://goo.gl/MeCA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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