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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0-09 | 點閱數: 25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8日桃教人字第108009011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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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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