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03
  • slider image 1005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9-23 | 點閱數: 52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108年9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35924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650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9月20日府人考字第1080237355號函辦理。

二、為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訂有應於一定期間檢討修正之規定,爰將旨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有關「其他精神疾病」之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1)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