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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9-06 | 點閱數: 30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得否由遺族按領取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4日桃教人字第10800762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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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得否由遺族按領取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疑義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