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所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同意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8年7月29日桃人力字第10800043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