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十六點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7月25日府人力字第10801725661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