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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7-26 | 點閱數: 55

有關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724日府人給字第108018475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維護市府公教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旨揭人員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請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

三、另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

四、檢附市府1083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文及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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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