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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7-12 | 點閱數: 2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立學校如僅配置護理人員(正式編制護理人員或約僱護理人員)1人,其中約僱護理人員請假期間,學校確實已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8年7月11日桃人力字第108000403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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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立學校如僅配置護理人員(正式編制護理人員或約僱護理人員)1人,其中約僱護理人員請假期間,學校確實已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