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80049669號函辦理。
二、檢附國教署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