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釋示有關「公務員未經權責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是否得於事後補行申請核准程序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6月3日府人力字第1080136950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兼職兼課應「事前」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除有事實上之不能者外,事後補行申請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虞,請本校同仁知照,避免違失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