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函以,重申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依規定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5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80122790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以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機關學校仍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