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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5-06 | 點閱數: 38

轉知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5月6日府人考字第1080107236號函辦理。

二、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的民俗節日,行政院為助國人預先規劃出遊、紓解年節交通疏運及促進國內觀光,爰增訂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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