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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5-02 | 點閱數: 36

有關銓敘部函以,職務代理人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及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8年4月30日桃人給字第108000247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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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銓敘部函以,職務代理人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及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