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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陳嘉慧老師 - 公告 | 2019-04-09 | 點閱數: 3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46480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原條文如下: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
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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