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函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8年2月1日停止適用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08年3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80057561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經108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日後本府各機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之訂定或變更,請各一級機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本權責審酌,並以府函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