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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3-21 | 點閱數: 35

有關行政院函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821日停止適用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08319日府人給字第1080057561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經1088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日後本府各機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之訂定或變更,請各一級機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本權責審酌,並以府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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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府人給字第108005756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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