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家庭教育法中: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之能知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失親子女之人際調適與適應)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庭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家庭的了解、尊重及自我認同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家庭的財力、物力、人力與環境資源的應用)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輔導室歡迎各班提供107學年度家庭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或外加教學活動之作品或活動照片,輔導室可提供每班表現優良作品之獎勵,及入班協助拍照服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