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數位發展部訂定「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7日府智安字第1150185127號函轉數位發展部115年7月1日數授資法字第1150003280號函辦理。
二、 檢附來文、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