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及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以下稱資優)學生鑑定簡章辦理。 |
| 二、 | 為增進資優學生學習效益、同儕對話互動機會,且參酌他縣市國小資優服務方式,依112至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資優學生鑑定簡章規定,學生經112至115學年度鑑定通過,未接受資優資源班或不分類資優巡迴輔導班安置且未放棄安置資格者,可申請資優教育方案服務。 |
| 三、 | 旨揭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計畫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
| (一) | 參加對象:未設置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或不分類資優巡迴輔導班之學校,凡校內有通過112學年度(含)以後各類資優鑑定且未放棄安置之學生,皆須提出申請,以持續提供通過鑑定學生課程服務;倘校內資優學生無意願參加課程,學校應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函報本局備查。 |
| (二) | 辦理期程及節數:每學年度辦理(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度7月31日止),在符合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下,於課餘或假日時間採外加方式辦理,以每週平均分配節數為原則,並可延續至寒暑假,每學年提供每位資優學生60節以上之資優教育方案服務。 |
| (三) | 經費補助及相關資源: |
| 1、 | 依每學年全校參加資優教育方案學生(各類資優分別計算)人數計算補助經費:4人(含)以上者,每校至多補助10萬元整;3人(含)以下者,每校至多補助6萬元整,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 |
| 2、 | 為鼓勵學校組成校群辦理校際資優教育方案,除依前開人數計算補助經費外,採校際合作方式辦理之學校,得另外增額補助(詳如實施計畫)。 |
| 3、 | 辦理校際資優教育方案之校群,請擇定1所學校主辦並提報計畫,達3校合作辦理者,主辦學校至多1人得比照資優召集人酌減授課節數2節,經費以補助主辦學校為原則。 |
| 4、 | 申請方案之學校,應接受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定期派員到校進行資優方案及資優學生輔導諮詢等相關事宜。 |
| (四) | 敘獎額度: |
| 1、 | 60節至80節之方案課程,敘嘉獎1次8人,獎狀1張8人。 |
| 2、 | 81節以上之方案課程,敘嘉獎1次10人,獎狀1張10人。 |
| 3、 | 辦理校際資優教育方案之主辦學校,除前開獎勵,得增額核敘嘉獎2次3人。 |
| 四、 | 需申請學校請於115年8月5日(星期三)前備齊相關資料寄(送)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門國小)國小資優組」,倘有任何疑問,逕洽曾筱淳副召集人,聯絡電話: 03-3394572分機701至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