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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訊息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6-05-04 | 點閱數: 94

一、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並公告之。

二、 旨揭標準表前經銓敘部於112年6月1日修正生效,迄今將屆滿3年,該部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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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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