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7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自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現內政部刻正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大陸委員會配合修正旨揭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