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基準」,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2月12日府智安字字第1150027025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基準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