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校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師申請通過本土語言能力 認證獎勵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逾期不
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
(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三、考量本土語言(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認證單位於1年內舉辦數次考試,另客語認證採多梯次
辦理,爰貴校倘欲申請旨案獎勵金,請依據本要點之申請程序 「教師於取得語言合格證書後即可提供學校查驗並填
具切結書,再由學校將教師之合格證書影本及切結書連同請領清冊 」,掛號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
俾利後續彙辦事宜。
四、有關旨案獎勵,爾後請逕依本要點申請程序(非俟本局發文)辦理,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五、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獎勵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