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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18-08-10 | 點閱數: 61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71460464號函辦理。
 
(一) 杜絕性剝削~兒童及少年隱私照片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
(二) 任何人不得販售及供應菸酒檳榔及毒品予兒童及少年。
(三) 申訴不當網站請聯繫iWIN。
(四) 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五) 玩具槍適用年齡請參考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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