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提升各級學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比率,適時提供適應體育服務,請貴校協助體育教師(含代理)取得適應體育知能,並於114年4月30日前上網回報,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11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 核工作辦理。 |
二、 | 依國民體育法第14條及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學校應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需求,爰請貴校務必督導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取得以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之一: |
(一) | 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 |
(二) | 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 |
(三) | 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 |
(四) | 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 |
三、 | 倘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於本學期尚未具前開任一項適應體育知能,請提醒並協助其儘速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reurl.cc/RLmzMD)學習相關課程(體育署身心障礙運動課程),至少1門並通過獲得證書資格。 |
四、 | 本案請各校積極配合執行,並以校為單位於旨揭期限填寫「113學年度-本市各級學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調查表」(https://forms.gle/m7XjshmGquUVKPpN8),以利本局掌握各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知能現況及參與前開研習情形。 |
五、 | 檢附建議課程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