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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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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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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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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06年度菸害防制宣導事項如下
- 房間內殘留的菸煙(簡稱三手菸),將危害兒童發展及健康,勿於孕婦或兒童旁吸菸。
- 106年6月19日起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最高處新臺幣1萬元整。
-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請遠離吸菸現場、堅持拒菸。
- 禁止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之青少年,違者最高處新臺幣5萬元整。
- 販賣菸品形狀點心及玩具物品,違者最高處新臺幣3,000元整。
- 菸品禁止促銷或廣告,請勿用網路等媒體促銷菸品,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