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送「桃園市政府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一份。
二、 本府113年10月24日府教資字第1130257712號函併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