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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4-07-23 | 點閱數: 35

主旨: 重申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

二、 查人事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本府113年2月5日府人考字第1130032184號函諒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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