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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4-01-23 | 點閱數: 8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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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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