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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3-10-30 | 點閱數: 9

一、查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第1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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