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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3-02-18 | 點閱數: 53

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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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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