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1019270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下載點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