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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2-06-25 | 點閱數: 4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 轉知。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17375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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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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