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者,依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27日府民自字第1110143401號函辦理。
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1份,為應辦理旨揭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所需,請本校同仁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